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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条例即将施行:租赁企业急需做好哪些准备?

  • 发布时间:2025-08-12
  • 信息来源:宁波房地产业协会

《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仅是国家层面对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发展的顶层设计,也是住房租赁企业完善内部管理、提升服务品质的重要契机。现在到《条例》施行日期9月15日只有30多天了,广大住房租赁企业应加紧对照《条例》做好以下五大方面的准备。


一是,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化。《条例》对出租住房有明确规定,包括出租人应确保出租住房安全适住(第七条)、对出租住房拥有合法出租权利(第九条),承租人应确保改造房屋合法(第十一条)等。出租自有住房或者依法取得经营管理权的他人住房的租赁企业属于出租人,适用《条例》关于出租人的规定。从事转租经营的租赁企业既适用《条例》对出租人的规定,同时也是承租人,适用《条例》对承租人的规定。上述两类以及混合型租赁企业,都要及时、仔细对照《条例》有关规定,检查租赁住房的权属证书或合法出租证明、租住人数和面积、装修改造等是否合法。

二是,租赁合同管理规范化。《条例》对住房租赁合同的规定包括实名签订租赁合同(第八条)、租赁合同备案(第八条)、约定押金及扣减情形(第十条)等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应对照《条例》开展自查,梳理已签订的合同,对不符合实名及押金规定的,续约时按规定进行调整。同时了解当地合同备案要求及渠道,对《条例》施行之日起签订的合同,确保能及时办理备案。

三是,房源信息管理规范化。《条例》对企业信息管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包括房源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线上线下一致、图片和实际状况一致(第十六条);履行向主管部门信息报送义务(第十八条)等。住房租赁企业应尽快检查各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是否达到上述要求,制定房源信息查验制度,有条件的可安排信息查验专员,制定信息保护措施,建立房源信息报送机制等。

四是,租赁资金管理规范化。《条例》第十九条对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资金监管做出规定,包括设立资金监管账户、公示账户信息,通过该账户办理资金收付等。202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 号)对资金监管问题已有明确规定,一些地方制定出台了租赁资金监管的具体办法。转租型住房租赁企业应对照《条例》和现行有效的规定开展自查,设立监管账户并予公示,确保应予监管的资金已全部纳入监管。

五是,企业组织建设规范化。《条例》对住房租赁企业从设立到运营阶段的管理有多条规定,包括资金人员要求(第十四条),经营范围字样要求、开业信息报送要求、信息公示要求(第十五条),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要求(第十七条)等。住房租赁企业应着手自查经营范围是否包含“住房租赁”字样,对照做好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变更,关注国家和当地主管部门制定的资金、人员及开业信息报送等要求,准备相关公示信息,健全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和标准、信息报送等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员工培训,从制度上确保企业合规运营。

相信随着《条例》实施,住房租赁行业将迈向更规范、更专业、更可持续的发展新阶段。


接下来的几天,我们将陆续发布五方面准备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建议,敬请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