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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9月1日起全浙江实施!关乎住宅工程质量

  • 发布时间:2025-08-04
  • 信息来源:宁波房地产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压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保障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减少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浙江省建设厅近日印发《浙江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



什么是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如何进行验收?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建设单位作为实施分户验收的第一责任人,对分户验收的组织、实施、整改、成果等承担全面责任。





分户验收程序与内容



  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合规有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施工合同约定进行。


  分户验收应分阶段进行。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1.主体结构验收阶段分户验收。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前,应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结构工程观感质量等进行验收,重点对开裂、渗漏等质量常见问题进行排查、整改。分户验收合格后方能组织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2.竣工验收阶段分户验收。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空间净尺寸和主要使用功能进行验收。分户验收合格后方能组织竣工验收。



      

       分户验收以实体测量、观感目测方式为主,辅以功能性检测手段,应逐户、逐间进行记录并存留影像资料。影像资料每户留存5张以上照片,影像资料应清晰体现验收时间、楼号、户号、验收人员等内容。



分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主体结构验收阶段分户验收内容


住宅室内:


  • 地面、墙面和顶棚混凝土观感质量;

  • 装配式构件观感质量;

  • 砌体工程观感质量;

  • 水电安装工程预留位置和观感质量。


公共部分:


  • 地下室混凝土观感质量;

  • 外墙混凝土观感质量;

  • 屋面混凝土观感质量;

  • 楼梯、电梯井道和通道混凝土观感质量。



竣工验收阶段分户验收内容


住宅室内:


  • 楼地面、墙面和顶棚观感质量;

  • 门窗质量;

  • 栏杆、护栏质量;

  • 防水工程质量;

  • 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 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 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 建筑节能质量;

  • 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共部位:


  • 地下室防水和观感质量;

  • 楼梯和通道(平台、走廊、前室)观感质量;

  • 屋面防水和观感质量。





办法还对业主开放日活动作了说明


  本办法所称业主开放日活动,是由住宅工程建设单位联合项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在规定时间、限定范围、保障安全的情况下,组织业主对房屋户内和相关公共部位的实体质量、主要使用功能等进行的查看体验活动。



建设单位及业主在业主开放日活动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建设单位提前通知业主,告知业主开放日具体安排、携带证件材料、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查看体验的注意事项。业主按照自愿原则参与业主开放日活动,每户参与总人数不宜超过2人。


  业主进入施工现场前应进行实名登记,签订安全风险责任承诺书,遵守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规定。业主逾期未参与的,视同主动放弃。建设单位应做好业主开放日活动书面记录,形成《住宅工程业主开放日活动业主查验登记表》。



  建设单位安排专业人员陪同业主对房屋进行查看体验,及时解答业主相关问题。


      查验发现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陪同人员应现场记录《住宅工程业主开放日活动问题现场记录表》,与业主共同签字确认,并留存相应位置影像资料。


    业主在业主开放日活动中提出的问题,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甄别是否为工程质量问题。




  对业主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牵头落实整改,填报《住宅工程业主开放日活动问题处置整改情况记录表》,并附原位照片。


  对业主提出的非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与业主进行协商,并在《住宅工程业主开放日活动问题处置整改情况记录表》中注明理由。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购房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途径处理。





监督机构要组织抽测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开展业主开放日活动和分户验收。


      竣工验收阶段分户验收工作完成后,监督机构应组织开展分户验收抽测,对分户验收结果进行比对性复核。分户验收抽测比例不低于总户数的2%,政府保障房比例不低于总户数的5%,并应覆盖不同楼幢、不同户型,顶层、底层至少各抽测1户。


      分户验收抽测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应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整改。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重新进行分户验收



     1.分户验收不合格进行主体结构或竣工验收的;


      2.未按照规定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项目进行分户验收的;

      

      3.分户验收抽测与分户验收结论不一致的;


      4.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


      5.存在工程质量方面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