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浙估协:关于印发《关于抵制不正当竞争维护估价行业秩序的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5-04-17
- 信息来源:宁波房地产业协会
关于抵制不正当竞争维护估价行业秩序的 自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会员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公约》《浙江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价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律管理内容) 本办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条和《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关于评估机构禁止性行为: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破坏了评估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 第三条(适用范围) 对浙江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以下简称“浙估协”的估价机构(包括分公司)会员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职责分工) 浙估协行业自律与权益委员会负责自律管理工作,浙估协秘书处负责受理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核查、惩戒及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自律惩戒) 对违反本办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浙估协给予以下自律惩戒: 一、约谈,以约谈的形式告诫、提醒。会员单位发生轻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资信评价中受到自律惩戒减分项每次扣3分。 二、警告,以书面的形式发告示函,视情节轻重向委托方发风险提示函。会员单位发生一般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资信评价中受到自律惩戒减分项每次扣5分。 三、业内通报,在浙估协单位会员群发布,并向委托方发风险提示函。会员单位发生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资信公平竞争指标中的市场竞争行为项扣9分。三年内2次以上的扣12分,另加受到自律惩戒减分项每次扣3分。 不予开具对应时间的无不良记录证明,同时列入估价行为和估价报告专项检查对象。 四、社会公示,在浙估协单位会员群、网站、公众号上公示,并抄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浙江局以及机构所在地房地产估价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法院、金融监管局。同时浙估协组织专家组进驻机构对其近一年的评估项目就估价程序和估价报告进行全面调查,就违反资产评估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事项向有关房地产估价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和处罚建议,列入估价报告质量行业黑名单。 资信公平竞争指标中的市场竞争行为项扣12分。三年内2次以上的,受到自律惩戒减分项每次扣5分。 不予开具对应时间的无不良记录证明。 五、被惩戒会员单位为省外分公司的,业内通报、社会公示抄送其总公司,其中社会公示同时抄送其总公司所属的省级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 被惩戒会员单位为省内分公司的,警告、业内通报和社会公示抄送其总公司,同时在其总公司资信基础能力指标中的分公司管理项作相应扣分。 第六条(恶性压价情形的自律惩戒) 会员单位在房地产评估项目公开投标活动(仅限取得房地产估价备案证书机构参与的活动)中存在恶性压价的行为,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浙估协给予以下自律惩戒: 一、约谈:当有效投标机构数达到10家及以上时,加权平均报价低于所有投标单位的平均报价30%—40%(含)的;当有效投标机构数10家以下时,加权平均报价低于所有投标单位的平均报价40%—50%(含)的,视为轻微不正当竞争行为。投标平均报价按招标文件中的报价得分权重进行加权平均计算,计算所有投标单位的平均报价时,剔除高于平均报价100%的报价,下同。 二、警告:当有效投标机构数达到10家及以上时,加权平均报价低于所有投标单位的平均报价40%—50%(含)的;当有效投标机构数10家以下时,加权平均报价低于所有投标单位的平均报价50%—60%(含)的,视为一般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业内通报:当有效投标机构数达到10家及以上时,加权平均报价低于所有投标单位的平均报价50%—70%(含)的;当有效投标机构数10家以下时,加权平均报价低于所有投标单位的平均报价60%—80%(含)的,视为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社会公示:当有效投标机构数达到10家及以上时,加权平均报价低于所有投标单位的平均报价70%以上的;当有效投标机构数10家以下时,加权平均报价低于所有投标单位的平均报价80%以上的,视为特别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投诉、举报时效) 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三个月以内。 第八条(处理时效) 自协会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发出自律惩戒预通知。 第九条(异议时效) 被自律惩戒会员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协会自律惩戒预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异议。 第十条(保密原则) 对投诉、举报者给予保密。 第十一条(办法施行) 本办法由浙估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各地市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管理协会可参照执行,由浙估协行业自律与权益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