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宁波市房地产业协会官网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行业资讯

公开征求意见!事关宁波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 发布时间:2025-02-10
  • 信息来源:宁波房地产业协会

今日起,宁波市住建局就《宁波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月20日。

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围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申请购买、配售管理、供后管理、监督管理等五个方面展开。

具体内容,一起来了解。

图片


建设筹集方式

什么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是这么定义的——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申购条件,限制处分权利,按保本微利原则,面向本市住房困难的城镇户籍家庭、工薪收入家庭和各类引进人才等群体配售的保障性住房

该住房的建设筹集方式:

一是,以净地划拨方式供应土地集中新建。住建部门确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产权归属、不动产登记等内容,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按需做好土地供应;

二是,既有房源转化。符合条件的政策性住房、商品住房或其他社会房源,经同级政府批准,可以通过资产划拨、存量收购等方式转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集中新建的单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一般在60平方米到120平方米之间,以90平方米左右为主,可根据地块特性、市场需求适当调整。

既有房源转化的,可结合房源情况,适当放宽面积限制。


申购条件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以下称申购家庭)申购。

本地城镇户籍家庭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主申请人具有申请地区(县、市)城镇户籍;

2.在申请地区(县、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视为同一区域,下同)且申请前2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

非本地城镇户籍家庭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主申请人在申请地区(县、市)登记注册的单位就业或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申请前6个月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无补缴记录

2.在申请地区(县、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申请前2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

根据项目房源情况,管理机构可以将主申请人的户籍年限、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工作岗位、人才范围等一项或多项条件组合设置为申购要求,按照程序在配售方案中列入,合理设定标准并面向社会公布。

不得购买的情形:

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限购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家庭的主申请人或其配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购买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1.购买过本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共有产权住房,或现拥有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2.购买的房改房未按规定腾退;

3.其他限制申购情形。


配售价格

集中新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基准价格,应当综合考虑划拨土地成本、建安成本、管理成本、财务成本、税费和不高于成本总额5%的利润等因素,由实施主体测算并报同级住建、发改部门核定。

单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价格,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结合楼栋、楼层、朝向、户型等因素,实行一房一价。

收购或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再次配售的价格,应当结合收购或回购成本及相关税费等因素确定,由实施主体测算并报同级住建、发改部门核定。


不动产登记及相关权益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权利性质登记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上标注“限制上市交易,属于回购、继承和离婚析产等情形的,按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买卖合同约定办理”。

申购家庭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商业贷款及住房组合贷款。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以下称购房家庭)与购买商品住房的家庭享有同等的公共服务权益,其中符合要求的购房家庭可以享受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的购房补贴优惠政策。


供后管理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严格封闭管理,按照买卖合同约定使用,限制上市交易,不得买卖、赠与;除购买本住房贷款抵押外,不得设立其他抵押权;不得设立居住权可以离婚析产,进行夫妻财产约定;符合规定条件可以继承房屋。

售型保障性住房因继承、离婚析产、夫妻财产约定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提出申请,区(县、市)住建部门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权利性质不变。

同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还规定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回购、继承、回购价格等方面内容,并指出——

购房家庭故意隐瞒或虚报身份相关状况的、伪造或提供不真实材料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有应当回购情形但在2个月内未主动申请回购的;违背承诺或未按规定时间腾退所租赁公租房、国家直管公房的,区(县、市)住建部门做出行政处理的,5年内不得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

此外,对于“回购价格”,《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是这么表述的——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在原配售价格的基础上,结合房屋持有期的利息总额和房屋折旧等因素确定。购房家庭自主装修部分不计入回购价格。房屋持有期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次日起至回购协议签订之日止。房屋年折旧率为2%,按月计提折旧。利息分年度计算,不足一年的以实际持有月份为准,计息本金为原配售价格,计息利率为每年1月1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年度内遇利率调整时,不分段计息,不计复利”。